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 原告
-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延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偲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8,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