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89號
- 原告
- 胡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被告
- 立全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斐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111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