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 原告
- 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嵩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