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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原告
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嵩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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