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44號
- 原告
- 瑞士商梅特勒托利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群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