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哲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志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雅致板材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