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承強
- 被告
-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澤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維護暨包張計費契約書附卷可稽,復據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