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80號原 告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被 告 大和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維護暨包張計費契約書附卷可稽,復據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