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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3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19號

原告
金宏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岡陵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亮谷即安大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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