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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34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45號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映苑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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