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61號
- 原告
- 富麗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麗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