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18號原 告 喬喬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博榮 代 表 人 郭祐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涓、楊美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