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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黃政忠

  • 原告
    向春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90號原   告 向春華 廖峻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5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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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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