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黃政忠
- 原告向春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890號原 告 向春華 廖峻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5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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