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2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20號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佾廷即打給他咖

啡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