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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8號

原告
林育麒
被告
美格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記載「美格新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美格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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