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8號
- 原告
- 林育麒
- 被告
- 美格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記載「美格新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美格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