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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 原告
    陳德奇
  • 被告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58號原   告 陳德奇 被   告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自民國106 年5 月3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自同年8 月起底薪調為新台幣(下同)33,333元、考績獎金6,000 元,且每出租辦公室1 件,可獲報酬700 元(調薪前為500 元),其於同年9 月1 日離職,8 月及9 月1 日之工資,加計出租辦公室之報酬10,900元,合計51,544元,被告公司尚未發給,其於同年11月14日前屢次催討均未受給付之事實,已提出勞動契約書、辦公室出租簽約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紀錄表各1 份為證,被告公司僅辯稱原告雖在其公司投保,但非其公司聘僱,對原告其他主張並未加以爭執,經核,原告之主張與上開提出之文件所載大致相符,且被告公司不爭執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書,且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則在被告公司未具體提出其他有利反證之情形下,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公司給付上開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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