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勞退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勇元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焜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焜煜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464元,應繳裁判費為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