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剛綸
- 相對人
- 李蔡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田寮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