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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聲請人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采民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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