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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77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77號

聲請人
永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明
相對人
今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今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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