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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62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628號

聲請人
李慶玲
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相對人
李中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臺北市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62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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