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7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716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林宏哲
- 相對人
- 炯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聖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哲及炯安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林宏哲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林宏哲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林宏哲於炯安企業有限公司任職,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5 年度執字第111623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