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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018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0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儀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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