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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

原告
蔡晉碩
被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上一法人代表人陳慶雲 住苗栗市○○00巷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原定107 年9 月4 日宣示判決,因原告於107 年8 月30日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後段,需經被告同意,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另原告撤回起訴狀所用印文與起訴狀不符,無從確認是否本人撤回之意,請原告3 日內補正與起訴狀相符印文之撤回狀到院。

二、待原告補正後,將另寄送撤回狀繕本予被告,被告如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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