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365號
- 原告
-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俊秀
- 訴訟代理人
- 黃惠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光燦
- 被告
- 山玉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杰茗
- 被告
- 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埼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6 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允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允迪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迪允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