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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契約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林玉心

  • 當事人
    卓育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上 訴 人 卓育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振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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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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