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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契約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82號

上訴人
卓育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振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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