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842號
- 原告
-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如玉
- 被告
- 歐陽增即歐陽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