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 原告
-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盛
- 被告
-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