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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告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被告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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