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榮惠如
- 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 相對人
- 興陽報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7 年度雄補字第27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而指派張啟祥律師為代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107 年度雄補字第276 號民事卷宗核閱而知,又本院審閱該案卷宗結果,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理由,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