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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朱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44號

聲請人
謝依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法扶律師
相對人
御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昱慶
相對人
尤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聲請人既經法扶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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