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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奕升
被告
德億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致麟

      郭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 郭致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郭致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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