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嵩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民國107 年8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