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通國際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德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嵩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民國107 年8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