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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原告
蘇慶利
被告
包羅萬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上智
被告
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玉葉
被告
林彤愛(原名:林子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37,922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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