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359號
- 原告
- 蘇慶利
- 被告
- 包羅萬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上智
- 被告
- 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葉
- 被告
- 林彤愛(原名:林子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37,922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