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8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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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葉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長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