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 上訴人
- 呂瑨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娟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035 元,應繳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娟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035 元,應繳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