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82號
- 抗告人
- 陳聰傑
-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以涵間請求撤銷意思表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抗告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抗告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費及原第一審補費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