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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82號

請求撤銷意思表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82號

抗告人
陳聰傑
即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以涵間請求撤銷意思表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抗告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抗告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抗告費及原第一審補費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98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意思表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