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瑋鑫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