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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麗亞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9,8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4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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