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麗亞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9,88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4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