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
- 原告
- 茶氏天蘭
- 被告
- 蔡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又原告主張給付票款,而該票據付款地位於臺中市,有本票在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