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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

原告
茶氏天蘭
被告
蔡耀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又原告主張給付票款,而該票據付款地位於臺中市,有本票在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8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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