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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7,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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