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3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319號
- 原告
- 吳之嫤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季
- 被告
- 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貞
- 被告
- 林泰成與林美貞即奕瑞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設有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3,653 元,嗣於本院108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時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奕瑞企業行給付443,653 元,及請求被告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給付260,958 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0,000 元,即非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而被告亦未表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