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騰資訊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學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淙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住所兼營業所所在地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又本件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08 年7 月3 日(非假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 年7 月8 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及理由書上本院收文章戳可證,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