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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32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朱世璋朱世璋
  •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光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潘俐君 被   告 許光甫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雄簡字第32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3 月5 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6 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5,290元 合計 5,29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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