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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8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389號

原告
鍾岱錡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告
黃裕峰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伊因借款而簽交之如附表所示本票2 張,伊已償還全部借款,但被告持該2 張本票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916 號),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原告分別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10月11日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00 元、580,500 元,分別簽訂借款契約書,並簽交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本票,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所訴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其等間之借款關係,非僅與如附表所示本票有關者,且兩造陳稱之借款金額、利息約定等南轅北轍,顯非一時所得以釐清。但原告主張其向老闆娘借款以便儘速清償對被告之借款,而於106 年3 月6 日匯款186,900 元予被告,被告於同日將餘款41,500元匯還之事實,已提出存摺存款明細表、匯款回條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0頁、第42頁),被告對匯還41,500元之事實並未加以爭執,僅辯稱係因原告突有急用,因而匯還(見本院卷第106 頁答辯㈠狀),經查:

⒈原告於106 年3 月6 日匯還被告186,900 元,且被告於當日匯還原告41,500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以1 次匯還186,900 元之事實,堪認原告確有可能急於全數清償,且原告主張係另向他人借用,以期就對於被告之借款予以全數清償,合於經驗法則,堪信為真實,則被告於106年3 月6 日匯還被告186,900 元,堪認係想全數清償對被告之借款債務,而轉向他人借用以清償被告。

⒉依兩造所陳借款利息之繁複,其等在本院審理過程始終無法有相同之共識,堪認原告於上開匯還186,900 元時,並無法充分掌握借款所欠是否為該金額,而被告當天匯還41,500元,依常情,堪認原告當天已償還之前積欠被告之全數借款債務,故被告匯還超過之金額。被告雖辯稱係因原告臨時另有急用,始再匯借予原告,但原告既有向他人另借用以償還被告之情,足見被告之借款利息約定較高,長期借用不堪利息之負擔,則即使有急用,亦無再向被告借用之理,以免陷入長期無法清償之夢魘,故所辯係因臨時有急用,再匯借予原告,顯與常理有違,自不足採信,則在原告匯還大筆款項,而被告當天匯還部分金額之情形下,堪認該時借款確已全數清償,而本件借款時間,均於106 年3 月6 日匯還之前,則本件借款在106 年3 月6 日,堪認已全數清償。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相關借款,至遲於106年3 月6 日已全數清償,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其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於法自屬有據。上開事實既已明確,則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游友仁,以證明其向游友仁借取50萬元以轉借原告部分,自無再加以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  │
├──┼───────┼───────┼───┼─────┤
│1   │105年7月14日  │280,000元     │未記載│CH0000000 │
├──┼───────┼───────┼───┼─────┤
│2   │105年10月12日 │634,500元     │未記載│CH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38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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