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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4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維多利亞美容時尚館即陳弘敏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蘇湘茹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王珮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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