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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原告
張育福
被告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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