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584號
- 原告
- 張育福
- 被告
-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