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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646號

原告
富益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滔
被告
耘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娟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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