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911號
- 原告
- 張賜德
- 被告
- 勝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豐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