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鄭焜煜
- 訴訟代理人
- 林奎佑律師
- 被告
-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勇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提繳新臺幣(下同)246,851 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個人專戶,而前述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係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自不具工資之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以就部分依原告主張之標的價額246,8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㈡原告聲明第二項雖請求給付228,613 元,惟其請求含給付民國104年4月、同年5月份之工資,合計64,980 元(計算式:46,862 +18,028=64,890),及代墊款163,723元,就工資部分,應暫免裁判費用二分之一,應徵裁判500 元(計算式:1,000÷2=500);另代墊款不具工資性質,不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1,770元。
㈢綜上,原告起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給付工資及代墊款,顯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是以本件應徵裁判費合計4,920元(計算式:2,650+500+1,770=4,920)。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