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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原告
時代通商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全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紀春錦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台幣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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