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94號
- 原告
- 時代通商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全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紀春錦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3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台幣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