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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 原告
    蔡文豪
  • 被告
    聯順網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191號原   告 蔡文豪 被   告 聯順網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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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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