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陳劍春
- 原告張學盛
- 被告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原 告 張學盛 被 告 季洋隨行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春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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